男女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同居,未婚生育子女。一旦解除了同居关系,同居双方需不需要为非婚生子女付抚养费?近日,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同居关系抚养费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非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成年,被告支付给原告小孩抚养费69 855.9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4日,原、被告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打工时相识并恋爱,同年9月双方同居生活。2012年农历五月初六,原、被告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给予被告方彩礼20 000元。2013年8月23日生育女孩席某某,现随原告父母生活。原、被告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以双方没有感情为由拒绝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法院认为,本案系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被告自由恋爱后同居,并于2013年8月23日生育女孩席某某,因被告拒绝与原告办理结婚手续,至今未能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就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产生纠纷。现原告要求非婚生小孩由其抚养成年,法院认为,非婚生小孩年幼,现随原告父母生活,维持小孩现有的生活环境对小孩的成长更有利,故原告要求非婚生小孩由其抚养成年,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72 682.5元,小孩现三岁零七个月,根据湖南省统计局发布的2017湖南省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9691元,小孩抚养费约为9691元/年×14年+9691元/年×5÷12=139 711.92元,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小孩抚养费139 711.92元÷2=69 855.96元。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而对于子女的抚养,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相关情况综合判断确定。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