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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带回子女后欲要抚养费,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

2017-09-06

  近日,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与唐某2001年12月10日生育女儿唐甲,于2002年10月8日生育儿子唐乙。2017年4月28日,被告王某与唐某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女儿唐甲、儿子唐乙的抚养权归被告王某,唐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唐某有监督权和探望权。唐某与被告离婚前,唐乙一直跟随唐某生活,唐甲一直跟随被告王某生活。2017年5月6日,唐某擅自将原告唐甲接到自己家中生活。唐某与被告王某未就抚养权问题达成新的协议,现唐某以二小孩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有抚养子女、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本案中,被告王某与唐某在离婚时约定将二原告的抚养权归被告王某。因此,二原告理应跟随被告生活。二原告父亲唐某将二原告带回家中抚养的行为属于自愿行为,但该行为并不能导致抚养权的变更,抚养权变更需要经过相应的法定程序,现二原告的抚养权仍属被告。在抚养权未变更的情形下,被告作为抚养权人理应承担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但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有不抚养二原告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原因系二原告的父亲唐某的行为导致。因此,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夫妻离婚后,有抚养权的一方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如果需要变更抚养权,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无抚养权一方擅自将子女带到自己身边生活并不能产生抚养权变更的法律效力。
  (来源: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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