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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由父抚养,后子女起诉母要求支付抚养费能否得到支持?

发布时间

2017-09-07

  夫妻协议离婚时,抚养费由父亲出,现子女起诉母亲要求支付抚养费是否应予支持?近日,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原告何甲、何乙与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案,当庭判决陈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何甲、何乙的抚养费2万元。
  2001年12月,两原告的父亲何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两小孩。因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2月,何某与陈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到汝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约定两个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抚养费,女方享有探望权……何某现一直在外打工。何某家共有五口人,现两原告的爷爷奶奶年老体弱,其奶奶常年患病且需经常吃药。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何甲、何乙作为陈某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陈某按其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给付抚养费。何某与陈某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虽约定了陈某不承担何甲、何乙抚养费,但该协议应以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需要为前提。随着原告的成长,两人即将相继进入初中、高中学习阶段,其学习和生活的费用均已增加,且原告的爷爷奶奶现年事已高,其奶奶身体不好且需经常看病,仅靠其父何某一人独自打工维持一家五口的生计势必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原告今后的健康成长。因此两原告有权在何某、陈某协议之外向陈某提出给付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合理请求;但因何某、陈某协议在先,且陈某离婚时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对何某、陈某子女抚养费的承担不应由双方平均分担,而应依协议先行由何某承担,再根据实际困难由陈某给予相应补充,结合何某目前的家庭实际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汝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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