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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

发布时间

2017-09-07

  近期,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判决未成年子女由继父抚养。已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因原被告离婚而消除。
  李先生与王女士均系再婚,再婚时,王女士带来两个子女随母再嫁,一女小佳,二儿小宇。双方结婚后没有生育共同子女。李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初两三年,夫妻感情尚好。2013年下半年夫妻关系开始出现矛盾。2016年7月14日,李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2016年8月14日法院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此后,王女士一直外出未归,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2017年3月,李先生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女士解除婚姻关系。
  本案受理后,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二儿小宇要求跟随李先生继续生活,有与小宇的问话笔录在卷证实。法院认为,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没有和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李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女士与前夫所生未成年子女因一直随李先生生活,受其抚养教育,双方已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因原被告离婚而消除。未成年子女小佳未表示愿意跟随李先生生活。未成年子女小宇表示自愿跟随李先生生活,李先生也愿意继续抚养。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及抚养教育,小佳由王女士抚养较为适宜,小宇由李先生抚养较为适宜。因此,未成年子女小佳由生母王女士抚养对小孩的成长更为有利,小宇由继父李先生抚养对小孩的成长更有利。法院最终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未成年子女小佳由生母王女士抚养,未成年子女小宇由继父李先生抚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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