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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单方处置房产,另一方追认有效

发布时间

2017-09-11

  近日,冷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签订的《私有住宅房屋出售契约》合法有效,并判决被告李某、张某依约为李某办理好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被告杨某、张某系夫妻,均系某煤矿职工。1998年6月16日,杨某、张某购买了单位建设的住房一套,合同约定售房基价为48815元,减去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额21000元及一次性付清购房款折扣额5 000元,实际房价为22815元。当天,杨某、张某取得了房屋产权证。2003年8月19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签订了《私有住宅房屋出售契约》,约定将利民楼住房以总价42800元出售给李某,分两次付清购房款后,由杨某为李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协议签订当天李某向杨某支付了购房款30000元,杨某按约出具了收据并将房屋交付给李某。2004年1月18日,李某在同事陪同下到杨某家支付剩余房款,张某以卖便宜为由要求加价,经协商,李某除支付剩余房款12800元外,另外向杨某加付了800元。此后,杨某并未按约为李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当原告找到两被告要求过户时,两被告反称房屋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但仅有杨某个人签字而张某没有签字,因此主张合同无效。双方协商不成,原告李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杨某签订《私有住宅房屋出售契约》后李某依约向杨某支付了相应款项,杨某收取了卖房款后并依约将房屋交付给李某占有并使用多年,张某曾要求加过价,足以认定张某对李某与杨某签订上述合同是明知并且同意的,且杨某、张某没有证据证明签订上述合同显失公平,在出售房屋后13年间亦未就上述合同的效力问题提出异议并主张过相应的权利,因此,法院确认该合同合法有效,判决杨某、张某应当为李某办理好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来源: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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