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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以分居为由起诉离婚,未满两年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

2017-09-13

  程某与涂某系自由恋爱,2013年6月,二人登记结婚,11月生下女儿。2015年10月,双方因琐事争吵后一直分居。2017年5月,程某诉至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请求与涂某离婚,并提出其他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与涂某系自由恋爱,从相识到登记结婚,经历了1年多的时间,婚前有比较深的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还生下女儿,说明夫妻感情较好。程某以双方分居时间近2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判决离婚的情形。因此,对程婷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那么,是否分居满两年就视为感情破裂呢?分居有两种情况,一是因社会原因造成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二是由于感情不好,人为造成分居的。第一种情况,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第二种情况,如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破裂。
  其次,“两年”一般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之日起计算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在司法实践中,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日在当事人起诉之前无法确定,遂大部分当事人选择计算至起诉之日。所以,如果夫妻一方欲以分居两年为由起诉离婚,建议待分居满两年后收集好相关证据再起诉,其主张更容易得到法院支持。这也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并节约司法资源。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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