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仅有夫妻共同财产,还有可能产生共同债务。近日,芦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廖某诉被告李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因开店需周转资金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原告廖某借款5万元,约定2016年8月20日还款,借期内利息为1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款6万元的借条一张,并书面承诺如到期未还清,按月利率2%付逾期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分文未还。另查明,被告李某与被告赵某于2009年5月11日登记结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向原告廖某借款并出具借条,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理应履行还款义务。因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故法院对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予以确认,经庭审查明,本案实际借款本金为5万元,借期内即从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的利息为1万元,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李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与被告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和赵某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李某、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廖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被告李某、赵某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江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