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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网站诈骗现象屡现,谁之过?

发布时间

2017-09-19

  【新闻回放】
  近日,苏享茂遭前妻骗婚选择跳楼身亡一事引发广泛关注。据悉,苏享茂和前妻翟某欣均为世纪佳缘VIP会员,两人在该网站结识,但世纪佳缘未能核实披露翟某欣有过短暂婚史。既苏享茂之后,又有一名成都女子于婚恋网结识一名“IT主任”,7天投36万后对方失联。今年6月份,上海静安区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就凭借伪造身份信息,前后结识5位女友,诈骗547万元。而在2011年,世纪佳缘网200余名女会员因网站未能提供注册会员真实信息而提出集体诉讼。

  【律师评析】
  目前,婚恋网站上的诈骗现象频发,一方面,这与网络用户鉴别能力弱,过分轻信网上信息以及不正确的婚姻观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婚恋网站存在审核用户信息不严,监管缺失,甚至是纵容诈骗活动的行为有关。在婚恋网诈骗案件中,除诈骗人外,婚恋网站是否该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引发了法律界人士的广泛讨论,并存在下列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网络安全法》二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婚恋网站负有会员信息把关、告知和移除的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恋网站如果是非营利机构,仅作为提供交流的平台,就无须对其会员资料进行审核。若婚恋网站以此牟利,就具有审核义务,应当对其会员资料进行必要审核,至少保证会员提供的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婚恋网站收取的服务费中不仅仅包含提供牵线搭桥的机会与次数,还应当包含负有会员基本资料真实性的审查义务。在婚恋网站诈骗案件中,婚恋网站需承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的欺诈、虚构事实、夸大宣传、诱导会员选择等违法行为的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婚恋网站不仅仅是单纯的第三方网站平台,而是一个提供婚恋服务的中介机构,本质上和线下的“红娘”一样,是“婚姻中介”,用户交了钱就相当于购买了这样的“中介”服务。因此,婚恋网站不仅负有不实信息的把关、告知和移除责任,还负有《合同法》中的“居间人”责任。
  针对以上观点,深圳婚姻律师认为,目前,婚恋网站多为盈利性网站,网络用户通过付费成为婚恋网站的会员,与婚恋网站建立合同关系,婚恋网站应当认真审核其他会员的真实身份等信息并将该信息提供给需要的会员。若婚恋网站未履行前述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在2011年200余名女性会员因网站未能提供注册会员真实信息而提出的集体诉讼中,法院认为世纪佳缘在注册会员条款中,采用了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标识对免责条款予以注明,并对会员交友的风险进行了相应提示,而且,在接到投诉后,及时审查被投诉会员信息,进行了加入“准黑名单”及“黑名单”、网站上公布等处理形式,已经履行了审查、监管义务,符合会员服务合同的约定,不构成违约。由此可知实践中,当婚恋网站未能提供注册会员真实信息时,若接到投诉后及时采取了取消等处置措施,履行了审查监管义务,便可以免责。实际上,这对被骗会员非常不公。婚姻家事律师认为,婚恋网站作为提供婚介服务的专业平台,在与会员签署的合同中应当包含提供符合条件的择偶对象的义务,婚姻状况、学历、工作经验等个人信息正是会员所关注的重点,婚恋网站有义务保证以上信息的真实性。婚恋网站作为网络婚恋中介平台,理应为会员信息的真实性和征婚相亲环境的纯净性负责,虽然最后由会员自己进行抉择,但婚恋网站提供的信息资料却对其意向的形成和选择的作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该角度来看,婚恋网站的此种责任不能因设定了免责条款而可以被规避责任,其应当为未提供对会员作出抉择有重大影响的真实信息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深圳婚姻家事律师特别提示,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进入有风险。网民与隐身于网络另一端的人从陌生开始交往,很难知根知底,这就为骗子以及各种心怀叵测的人提供了天然便利和良好掩护,使得婚恋网站诈骗现象频发,广大网络用户在使用此类网站时应当提高警惕,避免被骗,从而遭受无端损失和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对婚恋网站来说,其应将信息资料审查与验证放在首位,确保提供给会员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法律法规】
  《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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