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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婚隐匿存款,法院判决丈夫多分财产

发布时间

2017-09-20

  一对夫妻对簿公堂,要求离婚,但女方无法合理解释大额存款的去向。近日,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理该离婚案后认定女方隐匿财产,判决男方适当多分财产。
  刘先生与周女士于2012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之前感情较好,但后来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2015年3月,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刘先生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但之后两人的关系无任何好转。两年后,周先生见和好无望,自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第一次离婚诉讼时,双方均认可夫妻共同财产有存款5万元在周女士名下,但本次庭审中,周女士陈述该存款在分居期间已经投资亏损和消费,只剩下9000元,但刘先生对周女士投资的事却毫不知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第一次诉讼离婚之后,又分居两年之久,足见其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准许双方离婚。夫妻二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有夫妻共同财产存款5万元,周女士现称该款用于投资和生活开销,已经支出了4.1万元,但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经法院向周女士释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导致不分或少分财产的情况下,周女士仍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周女士在外务工有稳定收入和从未支付小孩抚养费等事实,法院认定周女士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因此,刘先生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50000元进行分割,周女士应当少分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判令由周女士返还刘先生存款28000元。
  (来源:永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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