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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闹纠纷,法官考量子女意愿做判决

发布时间

2017-10-09

  李某甲与赵某某于2013年7月办理登记结婚(2000年育长子李某乙,2006年育次女李某丙)。后两人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7月在酉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2017年5月,原、被告双方因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发生纠纷,同年5月9日原告李某甲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近日,我院审理此案,并做出判决:婚生女李某丙随原告李某甲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赵某某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婚生子李某乙随父随母由其自愿。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原告诉称被告离婚后一直未履行监护义务,要求变更抚养权。被告赵某某则辩称,离婚后,自己一直在履行两个子女的抚养和监护义务,之所以后来没有履行监护义务,是因为被原告赶出了房屋而无法实际履行监护义务,而且两个子女也愿意跟随被告生活。据此,被告不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承办法官在听取了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庭审举证、质证后,考虑到双方调解可能性不大的情况,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遂当庭要求原、被告婚生子女出庭发表意见。婚生子李某乙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赵某某生活,同时向本庭陈述自己已经在上班,即使不找父母要生活费也能自己生活。婚生女李某丙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父亲李某甲生活。同时原告李某甲向本庭明确表示,如果子女的抚养关系发生变更,变为由他抚养,其愿自行承担子女的抚养费,不需要赵某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均完全有教育抚养子女的能力,经本院向婚生子女李某乙、李某丙征求意见,考虑到李某乙至判决之日已满十六周岁,能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故本案中对婚生子李某乙的抚养关系和抚养费不做处理,随父随母由其自愿。据此,酉阳法院做出判决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情感较为丰富了,心灵也在慢慢变得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在离婚纠纷中,为了尽量减少孩子心灵上的再次伤害,在作出抚养权判决之前,认真听取孩子的意见,让其自愿选择生活是尤为重要。
  (来源:重庆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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