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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养小孩未办理收养手续,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17-10-10

  【案例回放】
  姜某和陈某于2007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小孩。2011年5月,双方抱养了邻村一名刚出生的女孩,取名小陈,已登记户口但未办理收养手续。姜某与陈某婚后经常因家务琐事争吵打骂,双方感情受到影响,陈某自2013年4月离家到外面居住,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因双方感情不和,无法继续一起生活,姜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获得小陈的抚养权,由陈某支付相应的抚养费,陈某则认为应由自己抚养小陈,不愿意支付抚养费。

  【律师评析】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离婚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首先,抱养的小孩未办理收养手续,即使已登记户口,也并未成立收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姜某和陈某抱养小陈的时间在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之后,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的事实收养关系,即使小陈已登记户口但因未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不成立。
  其次,由于未成立收养关系,离婚时姜某和陈某均不对小陈具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本案中,小陈与陈某和姜某并未成立收养关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故陈某和姜某对小陈不具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最后,在诉讼离婚时,因收养关系未成立,收养人对被收养人不具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法院一般不会对被收养人的抚养问题予以处理。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离婚律师特别提示,若姜某、陈某均有意愿收养小陈,可协商解决,并前往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小陈抚养费由收养人自行承担。若姜某和陈某双方均不愿意继续抚养小陈,则应将小陈交还送养人或者送交福利机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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