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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房产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妻子如何防止丈夫婚内恶意转移房产

发布时间

2017-10-17

  女性在婚姻家庭的经济掌控中常常处于弱势,一旦婚姻亮起红灯,如何在自己处于弱势的情况下反败为胜,这不仅需要理性思维及智慧,更依赖于财富传承法律顾问保驾护航。通过对实践中团队承办及提供服务方案的客户分析,广东风泽律师团财富顾问团队律师发现,婚姻家庭中的弱势女性普遍表现为无法掌握家庭财产,与丈夫的工作生活脱节,进而在夫妻感情破裂时处于劣势。在此广东风泽律师团财富顾问团队就弱势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如何掌握及防范对方恶意转移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提供一些解决方案供大家参考,在出现实际问题时如无法解决可详细咨询本团队律师,届时再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况量体裁衣设置应对方案。
  实践中,很多女性婚后全部精力都放在家庭中,放弃了自己的职业,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夫妻婚后买房时,经常会因为女方没有收入,无法向银行贷款的原因将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亦或其他原因未登记在自己名下,此种情况下女性千万不要一再退让,务必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以双方名义共同贷款,这在实践中是可行的,完全不会因为房产登记为双方共有而影响房贷的申请和获批。毕竟对于未来婚姻关系中将会发生的情况任何人都无法预料、更不能完全掌控,能掌控共同财产的情况还是相对稳妥安全的。特别是房产,若只登记在男方名下,未来男方以个人名义单方出售房产是不需要经过妻子同意的,在房产局办理过户时只要男方承诺“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因出售房产产生纠纷均由自己承担”,房产局就会给男方及买方办理过户手续,此后若夫妻感情破裂分财产,买方如系善意第三人,女方是无法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且即便法院判决女方有权分割房款,若男方已将房款挥霍或其他隐秘方式转移,其名下又无其他共同财产,女方则面临判决无法执行的困境。
  鉴于此,对于弱势女性来说,不妨试试应用策略实现自己对房产的掌控:
  1、最佳的策略当然是协商达成一致。毕竟房产系婚后用夫妻共同存款购买,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女方要求加名也是理所应当,且婚后房产加名,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及实践中的操作,不会产生除工本费外其他的费用支出。风泽律师团财富顾问特别提示,如果是有贷款的房产,建议在买房时就以两个人名义签署合同、共同贷款,否则一旦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在房产尚有贷款的情况下,女方必须要经过银行同意才可顺利完成加名手续,这点在实践中操作难度比较大。
  2、通过签署婚内协议,明确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男方处分夫妻共同房产必须经过女方书面同意,未经过同意擅自出售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婚内协议无法防止男方单独恶意出售房产的行为,但是在男方出现恶意出售行为后,女方有充分依据可以追究男方相应的责任。
  3、如果男方既不愿意在房产证上加女方的名字,也不同意签署婚内协议,女方则可以在需要的情况下,通过提起物权确认纠纷之诉确认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因夫妻共有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在不涉及离婚的情形下,另一方为了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登记方不理智行为的损害,可以提起婚内要求确认财产所有权并在房屋产权登记上增加共有权人的诉讼,案由为“物权确认纠纷”。如果在正式提起诉讼前,男方已然与他人签署买卖合同,房产即将被过户的紧急情况下,可以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出现在登记薄上的共有权人可以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异议登记,以阻止另一方擅自的房屋过户行为,保护财产的安全。在异议登记手续办理后毕后,在不涉及离婚的前提下,异议方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的诉讼。法院受理后,将法院受理通知书送回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那么在整个诉讼期间,该项房屋都将处于被冻结过户的状态,从而很好地起到了保护财产安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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