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梁某某赔偿原告曾某某医疗费、司法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5 357.27元的70﹪计3750.09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下午5时许,被告梁某某妻子翟某手部被玻璃划伤后一直流血,被告梁某某便带着三岁的儿子陪同妻子去镇卫生院治疗。因卫生院医生不在,被告梁某某又陪同妻子到端桥铺某大药房打算进行伤口包扎。因原告曾某某(此药房老板)没有马上处理被告妻子的伤口,反而让其去卫生院治疗,被告遂心生怒火骂了原告,被告抱起儿子打算上车离开时,原告追至药房门口与被告理论,二人言语不和引发相互殴打,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后前往永州市中心医院治疗,住院3天,花费医药费3 807.99元。3月27日,永州市湘永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势进行了鉴定。后被告梁某某被端桥铺派出所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现已执行完毕。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该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在本案中,被告致伤原告,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在本案纠纷中,处理方式不当,言语行为不文明,使矛盾激化,进而引发相互殴打,致使本次损伤的发生,原告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本案一审辩论终结时间为2017年8月29日,故原告曾某某因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法医学鉴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应参照《湖南省2017-2018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5 357.27元。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们在与他人产生纠纷时,无论是有理或是无理的一方,均要学会使用合法合理的手段解决矛盾。辱骂、打闹的方式不仅对解决纠纷毫无益处,反而可能激化矛盾,造成他人损伤的同时自己也难逃其责。退一步海阔天空,万万不可为了逞一时口舌之快而触犯法律的底线。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