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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将子女诉至法院,请求支付赡养费获支持

发布时间

2017-11-02
 
   年过七旬的许甲有两子女,因子女均未履行赡养义务,故将二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共同负担其医药费和护工费共计4万余元,并每月支付其保姆费2500元。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部分支持了老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许甲诉称:原告有子女二人,分别为许乙、许丙二人。二被告对原告有赡养义务。2002年12月27日,许甲之妻去世,原告单独生活。现原告七十五岁高龄,孤苦伶仃,生活不能自理,二被告或无暇顾及,或不闻不问,相互之间纷争不断。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每月各给付保姆费2500元,二被告均等负担医疗费和护工费共计4万余元。
  被告许乙辩称:认可原告所提证据及要求,同意赔偿。
  被告许丙辩称:同意赡养原告,但是,被告许乙为达到自己个人目的,故意制造障碍,谋取私利,多次阻挠其探望父亲。自2002年原告开始独居,但是被告一直拿着原告的银行卡、身份证,故本次诉讼并非原告本人意愿。不认可原告提交的门诊病历、病案的真实性,故不同意承担医疗费和护理费,保姆费不同意按照每月2500元给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关于许甲的保姆费请求,当前许甲与许乙在同一宅院居住,由许乙照料,但其有独立的宅院并表示愿意自行生活,法院认为,原告许甲有退休金作为经济来源,但因其病症需要子女帮扶是人之常情,且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因父母有经济来源就可以免除,故法院结合当地生活费水平和其退休金收入酌定二被告给付保姆费的具体金额,用以补助原告许甲在生活上的消费支出。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许乙和许丙每月各给付原告许甲保姆费500元,医疗费和护理费由二人各负担8000余元。
  (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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