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郭某顺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购买一套住房,登记在郭某名下。婚后,李某和郭某顺共同与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李某实施了同质授精,后李某怀孕。不久,郭某顺因病住院,其在得知自己患了癌症后,向李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某不同意,坚持要生下孩子。一个月后,郭某顺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房屋赠与其父母即本案被告郭某和、童某某。后郭某顺因病死亡后,其儿子郭某阳出生。现原告起诉郭某顺的父母,要求继承郭某顺的遗产。
【律师点评】
本案中针对原告的诉求,被告认为儿子郭某顺生前留下遗嘱,明确将房屋赠予二被告,故对该房产不适用法定继承。李某已向李某表示过不要这个孩子,是李某自己坚持要生下孩子。因此,不能将孩子列为郭某顺的继承人。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遗嘱继承律师现针对本案就遗嘱继承及法定继承相关问题分析如下:
首先,给人工授精下个定义。在现代科技的影响下,婴儿的诞生一般有三种方式,即传统的自然受孕,人工授精以及试管婴儿。人工授精与试管婴儿的区别在于人工授精是在母体子宫内直接进行精子与卵子的结合过程,只是精子进入子宫的方式需要依靠科学技术。根据授精方法的不同医学上又将人工授精分为将丈夫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的同质授精和将第三人捐赠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的异质授精两种情形。与自然生育的子女相比,人工授精子女的生物父亲与法律父亲不能重合,自然会引起父子关系的确认问题。对此,一致的观点是异质授精子女的生物父亲与异质授精子女无法律上亲子关系,而异质授精子女生母之夫依据其所为同意的意思表示,与异质授精子女形成法律上的父子关系。本案的郭某阳系同质授精,未来应为郭某顺和李某的婚生子。
其次,本案中郭某顺和李某二人的人工授精手术是否受法律保护?郭李二人因婚后长期无法生育而讨论人工授精方案并最终签字同意进行手术,显然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该协议对李某和郭某顺都具有约束力。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可以明确郭某阳出生后即为李某和郭某顺的婚生子,其当然享有继承郭某顺遗产的权利。
最后,郭某顺的遗嘱是否可以剥夺李某对房产拥有的权利?深圳离婚律师认为,登记在被继承人郭某顺名下的房屋,是郭某顺与原告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郭某顺死亡后,该房屋的一半应归李某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郭某顺的遗产进行分配。因此,在本案中,李某对房屋拥有一半的所有权,该部分权利是无法剥夺的。郭某顺在遗嘱中,将全部房产赠与其父母,侵害了原告李某对房屋的权益,遗嘱的这部分应属无效。此外,郭某顺在立遗嘱时,没有在遗嘱中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也无效。所以,被告的主张其实于法无据,是站不住脚的。综上,在扣除应当归李某所有的财产和应当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之后,郭某顺遗产的剩余部分才可以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原告李某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生活中,很多人为了规避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往往会采取通过遗嘱的方式来指定自己的财产继承。比如本案的郭某顺,在未得知自己重病将辞别人世时,他的心态是拥有一个合法的孩子,与妻儿共同幸福生活。但天不遂人愿,在得知自己重病后,郭某顺不想再有孩子,他更多的考虑是自己父母的老年生活,这可能有些自私,若其咨询过律师或许不会如此抉择吧。值得提示的一点是,如果郭某顺在郭某阳青少年时代去世,其确实可以以遗嘱方式排除郭某阳的继承。
无论法定亦或遗嘱继承均会面临许多问题,比如,是否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条款是否有所遗漏导致未来风险、如何应对公证关、如何设定条款更有利等等,正因为继承在全世界层面,不论从伦理还是法律角度看都是一个复杂的课题,更需谨慎对待。因此风泽律师团深圳遗嘱继承律师提示您,财富如何有效传承,需要提前规划,对于资产庞大种类复杂的高净值人士,需要综合运用信托、遗嘱、人寿保单、家族宪章、公司股权结构设计等工具组合定制规划配置,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效果。而对普通人群如郭某顺,可以在生前较早时期就提早规划,适当运用遗嘱+人寿保单方式,在离世后给父母、子女、妻子均留下可观的财产和生活保障,或许也不会出现诉讼公堂的残酷局面了吧,毕竟人性经不起考验。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