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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打架致人残,监管不力监护人担责

发布时间

2017-11-23

  赵某等四未成年人在江西省进贤县某网吧楼梯下持刀将原告许某砍伤致残。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原告许某诉被告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健康权纠纷案,判决原告许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09116.46元由四被告及其监护人连带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3日21时许,被告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在江西省进贤县某网吧楼梯下持刀将原告许某砍伤,造成原告双前臂锐器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断裂伤及左尺桡骨骨裂等多处受伤。原告被送往江西省某医院住院治疗两天,花费医疗费19330.46元。2016年10月8日,原告的伤情经法医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后续治疗费6000元,花费鉴定费3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赵某等四人持刀将原告许某砍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因本案中四名被告实施侵害时均系未成年人,四名被告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造成原告的伤害具有过错,故四名被告的监护人应与四名被告共同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原告诉请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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