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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探视孩子,登记在册作证据

发布时间

2017-11-29

  黄埔区法院在全国首创离婚案件探视登记册制度,探视成功需对方在册上签名确认,册中记载的通话记录、短信截图等可作为申请变更抚养权或承担不当履行义务责任的辅助证据。今年3月始,该院已将探视登记册运用于10件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均能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探视权履行标准规范进行探视,社会效果良好。
  据了解,涉少家事案件审结后,黄埔法院会随案向双方当事人发放探视登记册,扉页载明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用说明以及执行案件号、电话、微信号等,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自当事人签收探视登记册起视为同意登记册中的条款,该册中记录的探视时间将作为双方是否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重要凭证。
  据介绍,任何一方发生探视权履行不当超过三次以上,视为拒绝履行,另一方可直接在探视登记册中记录并保存相关影音证据。册中记载的通话记录、短信截图等可作为申请变更抚养权或承担不当履行义务责任的辅助证据,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优先采信上述联系方式产生的短信截图、通话记录。此举不仅约束当事人言行,还提高双方探视诚信度,有效减少和预防离婚后的继发纠纷。
  此外,法官随时保持跟进探视家庭情况,不定期组织离婚当事人双方来院进行亲职教育,并将教育情况与教育感言一并登记探视登记册中,确保探视方须遵照教育内容与孩子互动,科学认识孩子心理状况,进一步增进亲子感情。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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