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禹城市公安局安仁派出所发现一条线索:禹城一男子小王(男,22岁)于今年5月1日结婚,因小王和媳妇二人都没有到法定年龄,所以没有到民政局登记,为了避免别人说闲话,小王在网上浏览广告看到了可制作假证信息,于是联系这个中间人,并提供了个人信息,花了240元钱办理了一张假结婚证使用。
经禹城市民政局核实,该结婚证系套用他人结婚证号的假证。刑警大队中队长庞飞带领郭德君及时跟进审讯,固定证据,违法嫌疑人小王对自己使用假结婚证的行为也如实承认。
民警拿着盖有仿造“禹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章”的假结婚证告诉小王,其购买假证的行为属协同制售假证人员犯罪,涉嫌伪造使用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
经过民警的批评教育,小王表示,因其一时冲动才联系购买,差点犯下大错,以后再也不会这么做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小王处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目前已送德州拘留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来源: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