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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掉婚前房产买商铺出租,离婚时商铺和租金咋分割?

发布时间

2017-12-06

  【案例】
  张楠和刘薇认识仅20天就领了结婚证,并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套婚房。
  一下子成了“房奴”,张楠和刘薇都感到压力不小。为了增加收入,婚后不久,张楠就卖掉了自己婚前购买的一套70平方米的二居室住房,并在繁华地段买了一间商业写字楼对外出租,收入用于补贴家用。
  两人的感情就像龙卷风,来得快去得也快。结婚才半年,张楠和刘薇就因为经济问题多次争吵,并发展到了分居的地步。又过了一段时间,见和好无望,刘薇决定和张楠离婚。刘薇提出,平均分割两人共同贷款购买的婚房,以及在繁华地段购买的商业写字楼和租金。张楠认为,商业写字楼是用自己婚前财产购买的,因此不能分割,所得的租金也不能分割。于是两人找到律师咨询,想知道到底谁的诉求合法。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概括来讲,只要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婚后所购买财产的出资来源于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婚后该项财产仍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张楠买的一间商业写字楼,虽然是在婚后购买的,但因为购买该写字楼的款项来源是卖掉张楠婚前的一套二居室旧房,所以该写字楼仍属于张楠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是在婚内购买而改变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刘薇无权要求分割。
  二人结婚后共同贷款购买的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刘薇有权要求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经营性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该写字楼属于张楠的个人财产,但其对外出租是一种经营行为,除房屋自然增值部分属于张楠个人财产外,产生的租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刘薇有权要求分割。
  (来源:洛阳网-洛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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