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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不顾家庭分居十余年,一女子诉台籍男离婚案获支持

发布时间

2017-12-21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婚生女儿小欣(化名)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小欣年满十八周岁止。
  2004年,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1960年生,台北人)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7月18日,双方登记结婚,2006年3月6日生育女儿小欣。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了三个月,被告黄某就回到了台湾。2006年1月份左右,黄某来了南昌一次。之后便一直未回来看望原告刘某及女儿。2016年4月份左右,黄某转账6000元生活费给刘某;2017年3月黄某又通过其家人转账10000元生活费给刘某,后黄某无任何消息。原被告双方结婚十余年,婚后聚少离多,且原告刘某长期联系不上被告黄某,刘某无奈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将女儿的抚养权判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小欣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十余年,但婚后聚少离多,甚至长期对原告及其女儿不闻不问,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原告请求离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婚生女儿小欣从出生之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故由原告抚养更为合适,对原告主张抚养小欣,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的真实收入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应每月承担小欣抚养费1000元。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江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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