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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赘男离婚争夺房产,顺义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发布时间

2018-02-24

  张女士与李先生结婚后,一直住在张女士父母家中。后二人离婚,然而李先生一直未搬出该房屋。故张女士的父亲张某及妻子王某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腾退涉诉房屋。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支持了二老的诉讼请求。

  夫妻二人全款买商品房
  无奈被女婿霸占
  原告张某、王某诉称:
  原告夫妻二人于2003年8月付全款购买了位于顺义区的一套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上所有权人登记为原告张某。当时二原告在内蒙古工作,计划退休后随独生女儿来京居住。二原告女儿张女士于2004年5月与被告结婚后无住房,便住进原告的房子。
  2017年7月,李先生与女儿离婚,但李先生仍在其房内居住,其协商解决未果。现张女士带着女儿与其共同居住在只有64.67平方米的房屋内,生活十分不便。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将房屋腾退给二原告。

  父母全款购进女儿婚房
  女婿欲要50%所有权
  被告李先生辩称:
  涉诉房屋是二原告给其和前妻张女士所置办的婚房,虽全部由二原告出资,但购房后是其与前妻共同对房屋进行装修并购置家具,原告也曾承诺将来可以将房屋过户致其名下。2004年初其入住该房,2017年7月,其与二原告之女经法院调解离婚。被告认为涉诉房屋虽登记在原告名下,但确属其与前妻的婚房,其与前妻在该房屋中居住13年,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要求取得该房屋50%的所有权,被告给付原告当年购房款的50%即15万元。

  系双方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支持原告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位于顺义区的该商品房为原告张某夫妻在被告与女儿登记结婚前所购买,系二原告合法财产,其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李先生与张女士登记结婚后在该房屋内居住生活并无不妥。但被告李先生辩称该房屋是二原告为被告及其女儿张女士购置的婚房,是被告和二原告女儿的共同财产,只是没有过户的辩解意见,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张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后,双方已不具有身份关系。故二原告有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的权利。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其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顺义区某房屋腾退,交付原告张某夫妇。
  来源:搜狐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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