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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捷委员:建议婚姻法增设“有未满12周岁子女”者不适用登记离婚

发布时间

2018-03-06

  央广网北京3月3日消息(记者 高艺宁)近年来,随着无过错离婚制度的确立,我国离婚率持续增长。据民政部门统计,2017上半年,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构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558万对,依法办理离婚登记185.6万对,同比上升10.3%。
  “父母离婚对未成年人子女伤害极大,容易造成未成年人性格冷漠、孤僻、易恕、暴力倾向,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3日,在接受央广记者采访时,全国政协委员、桂林市政协副主席区捷表示,现行登记离婚程序中,离婚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建议增设登记离婚年限,规定登记离婚的双方婚姻关系必须持续至少1年,并加强离婚程序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冲动离婚”现象攀升
  “当下很多80后、90后的独生子女逐渐步入婚姻礼堂,为人父母。年轻人结婚时充满热情,但当婚姻生活一旦出现矛盾,往往会把离婚挂在口头上。”区捷告诉记者,强烈的个性、价值取向多元、家长过度宠爱等原因,导致80、90后因“冲动离婚”人数众多。
  调查显示,和睦家庭儿童心理状况不佳的只占4.8%,不和睦家庭儿童心理状况不佳的占13.5%,而父母离异儿童心理状况不佳的则高达33.3%。
  “父母离婚对家庭未成年人的伤害是巨大的,然而,现行登记离婚程序中,离婚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区捷告诉记者,根据现行《婚姻法》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然而抚养协议的具体内容并无具体规定,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婚姻登记机关并不进行实质审查。
  诉讼离婚中,法院在确定抚养人时需征求有表达意愿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而在登记离婚中,婚姻登记机关仅征求父母意见,不考虑子女的意见。

  增设登记离婚年限 避免“冲动离婚”
  在区捷看来,年轻人“冲动离婚”的背后,离婚成本较低是主要原因。为避免“冲动离婚”,区捷建议,增设登记离婚的年限,规定登记离婚的双方婚姻关系必须持续至少1年。
  “很多发达国家都有登记离婚年限的规定。如法国规定,双方不得在婚后6个月内自愿离婚;英国、墨西哥、荷兰和澳门地区等均规定双方不得在婚后1年内自愿离婚;香港的离婚年限甚至高达3年……结合我国人口众多及婚姻传统风俗,规定登记离婚的双方婚姻关系必须持续至少1年较为适合。”
  区捷说,离婚年限限制并非为了限制离婚自由,而是给予双方婚后充分的磨合时间,有效防止草率离婚。“增加离婚成本后,很多有离婚冲动的年轻人都会冷静下来,重新考虑婚姻大事。”

  增设“不适用登记离婚”规定 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
  区捷同时建议,在婚姻法中增设“不适用登记离婚”规定,有未满12周岁子女的,不能采用行政程序的协议离婚。
  “俄罗斯、墨西哥等国规定,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通过法院离婚,这一规定可在我国推行。”区捷告诉记者,未成年人心智发育还不成熟,仅凭简易的双方登记手续,容易对其权益造成侵害,因此需要公权力的介入。在诉讼离婚中,法院可通过调解、调查等活动,全面、详细地了解整个案件,在未成年人最大权益原则指导下解决子女抚养问题。
  “离婚纠纷往往含有感情、家庭等多种复杂因素,因而调解在解决婚姻纠纷中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在区捷看来,离婚登记中还应明文增设调解服务程序,并设定必要的调解时间下限,让当事人充分冷静下来,给予婚姻回旋的余地。
  此外,区捷还建议,在婚姻登记程序中增加婚姻教育的程序,让夫妻双方掌握健康婚姻的本质、婚姻沟通技巧、化解婚姻关系矛盾的方法,父母在家庭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离婚对子女的危害后果等方面,帮助婚姻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问题,预防和降低婚姻风险对离婚家庭未成年人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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