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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男子借款40万离婚后妻子是否要担责

发布时间

2018-03-06

  几年前,段先生在自己的婚姻存续期间向朋友杨某借款40万元,到期未归还。3年后与妻子离婚,而他欠下的40万元债务,妻子是否应该共同承担责任呢?
  2018年2月9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决称,周女士不承担前夫段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欠40万元债务。这也是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结的适用该新司法解释的第一案。
  据悉,段先生、周女士于1998年10月7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10日、2014年6月22日,段先生因资金紧张,分二次向朋友杨某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两张。在借条上,段先生签了自己的名字,而妻子周女士并没有签字。借款期满后,杨多次向段先生催收无果。而2017年2月21日,段先生与妻子周女士也登记离婚。
  “这40万元该谁还?”杨某认为,段、周二人虽已离婚,但这40万元是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两人应当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随后,杨某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段、周二人共同偿还这40万元借款。
  本案经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
  法院认为,杨某提供的两张借据上只有段先生作为债务人签名,无周女士签名,其对该债务也不予追认。其次,该债务虽然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金额高达40万债务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范畴,但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故无法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杨某主张周女士共同偿还该债务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该债务属段先生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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