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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买车拒付27万尾款,法院判决夫妻共同承担

发布时间

2018-03-21

  大众网淄博3月20日讯(记者 边增雨 丁稳 通讯员 闫晓)丈夫购买玛莎拉蒂,却欠下270 000尾款迟迟不付。汽车服务公司遂将夫妻二人诉至淄博高新区法院,经依法公开审理,判决夫妻二人支付车款270 000元及违约金54 000元。
  2016年5月10日,张某从淄博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车款共计720 000元,张某当场支付定金170 000元,并签订购车协议,约定张某落户后1日内付清余款550 000元,车辆和手续交付给张某。然而,张某在车辆落户后,却一直未付尾款。2016年7月30日,淄博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与张某协商,签订了购车尾款合同,写明车款总额为700 000元,张某已支付430 000元,剩余车款270 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付清,并规定违约事项。然而,合同签订后,张某一直未付剩余车款。
  随即,淄博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张某及其妻子王某诉至淄博高新区法院,要求偿还欠款及赔偿违约金。经淄博高新区法院审理查明,淄博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之间的购车协议、购车尾款合同均成立有效,张某购车后未按约定时间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货款、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张某所欠270 000元债务是在张某、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张某、王某对该笔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据此,淄博高新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王某支付淄博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款270 000元、违约金54 000元。
  来源: 大众网淄博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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