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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女子提离婚未果,法院判决她每月要给丈夫600元

发布时间

2018-03-26

  因为体弱多病,南雄市一名男子不得不靠妻子打工挣钱生活。在经历丈夫病因未明,始终无法治愈的长期煎熬后,妻子在提出离婚未果,终止了对丈夫的经济扶助。备受病痛和生存压力困扰了丈夫,不得不来到了法庭起诉自己的妻子。南雄市人民法院今天向媒体通报了此案。
  1991年,南雄女子陈某与黄某成婚。婚后的20多个年头里,夫妇俩一直在外打工,二人在他乡相互照应、相互扶持,小日子尽管平淡但也算和美。2009年,丈夫黄某出现身体不适,伴有头晕、干呕等症状,陈某陪同其赴多家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和治疗,但均找不出确切的病因,治疗效果也不甚明显。为病痛所纠缠的黄某无法继续工作,回到家中休养,妻子陈某则继续在外打工,并每月给予丈夫一定的生活费用和治疗费用。
  2014年11月,陈某意欲与黄某离婚,停止了向丈夫给付生活费用,并于2015年7月向南雄法院提起诉讼,将罹病的丈夫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其与黄某的婚姻关系。承办法官了解基本案情后,对陈某做了多番思想工作,陈某最终撤回起诉。但随后陈某既未与黄某共同生活,亦未对原告进行照顾。
  无经济收入用以维持生计、治疗的双重压力让黄某陷入困境。无奈之下,黄某向南雄法院提出诉讼,诉请妻子陈某履行夫妻扶持义务,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向原告提供相应医疗费及生活费。庭审中,黄某表示,希望妻子陈某能亲自陪同他去医院检查治疗。陈某辩称,他自2009年起一直陪丈夫黄某看病看到2014年,但都无法找到原告的病因。2014年11月,她因感情不和而起诉离婚后才开始不再承担原告生活费和医疗费,目前,她在外打工的收入低,不可能给原告生活费及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有互相扶持的义务。原告目前身体不好,不能工作,无收入,而被告在东莞打工有经济收入,工资收入有3100元左右,被告应当对原告尽夫妻扶持义务,积极筹款,为原告检查治疗。被告在外打工,也应合理安排时间陪原告检查就医并解决医疗费用。鉴于目前原告未产生医疗费用,以后产生合理检查医疗费用可通过法律途径或其他途径解决。故依法判决被告妻子陈某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给丈夫黄某生活费用600元。该案业已生效。
  经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我国《婚姻法》第20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不仅对老人有赡养的义务,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就是两人之间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法官说,在我国,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配偶权,但在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开始,就形成了一系列财产和人身关系。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共同生活、参加就业、相互忠实、保留自己姓氏及相互扶助等。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的权利,该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活上的照顾等。
  法官强调扶养责任的承担,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重要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保障。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婚内扶养义务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法定的义务。若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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