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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共同借款,离婚后如何偿还?

发布时间

2018-03-27

  马某和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好友郁某借款6万元。未料,还没等还款,二人却突然离婚了,这钱该如何还呢?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情】
  马某和赵某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其二人与郁某系朋友。2016年10月18日,马某向郁某借款60000元,郁某同意。10月19日,郁某给其亲妹妹王某打电话说马某借款60000元,其手上的钱不够,先借20000元周转一下。王某受其姐郁某指意,向马某的银行卡中汇款人民币20000元。后郁某先后从自己的银行卡中取出20000元及自己的现金19100元,并将上述现金先后五次在自动存取款机中存入马某所持有的银行卡中。其间,马某夫妻并未向郁某出具借条。
  2017年5月18日,马某与赵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没有涉及涉案款项。马某与赵某离婚后,赵某为郁某补打了一份借条,内容为:“今欠郁某现金60000元,赵某。2017年10月18日。”
  后郁某追账无果,遂将马某、赵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人返还借款591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3600元。
  另查,被告马某与原告郁某没有业务上的往来。

  【裁判】
  审理过程中,原告郁某向法院提供打入被告马某银行卡中的打款凭证,法院调取被告马某银行卡中的交易明细,与原告郁某提供的打款凭证打入的现金一致。
  被告马某对原告向其银行卡中打入的款项及案外人王某向其打入的现金无异议,但认为,被告马某并未向原告借款。赵某同时辩称,该笔借款系被告马某个人所借,应当由被告马某偿还,与其没有关系,不同意归还借款。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规定作出判决,被告赵某、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郁某借款59100元;驳回原告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释法】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原告郁某从自己银行卡中支取的款项及案外人王某向被告马某银行卡中打入的现金是否为借款;二、该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郁某与被告马某没有业务往来,原告从自己的银行卡中取款后先后和通过案外人王某向被告马某的银行卡中打入现金39100元及转账20000元,合计59100元,原告与被告马某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故被告马某在庭审中辩称其从未向原告郁某借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二、被告赵某就被告马某的上述借款为原告出具了借条,视为被告赵某对被告马某向原告借款的追认,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马某与被告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马某与被告赵某又无法说清借款用途,故该笔债务应为被告马某与被告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原告郁某主张的59100元借款,应当由被告马某、被告赵某共同偿还。
  因此,被告赵某在庭审中辩称该借款属于被告马某所借,应由被告马某个人偿还的理由,法院亦不予采信。因原告在借款时没有与被告之间约定借款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新疆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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