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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起诉要求离开病妻

发布时间

2018-04-02

  夫妻二人中,一方因生病而导致感情破裂、闹至要离婚时,法院会怎么判?离婚后,患病的一方有权利获得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吗?蓬江区杜阮镇就有这么一对夫妻,因女方患上严重疾病而劳燕分飞。双方对簿公堂后,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男方需给付女方经济帮助10万元。

  面对丈夫的冷淡
  她意图轻生
  2012年10月前后,李某强、周某婵通过网络相识并发展恋爱关系。2013年9月9日,双方在江门市蓬江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二人夫妻感情尚好,未生育子女。2015年3月,周某婵怀孕期间,在医院产检时发现尿蛋白升高,此后身体状况进一步恶化。2015年9月7日,她被诊断为慢性肾衰竭。在医生的建议下,她做了中期妊娠引产手术。
  引产后,周某婵出现高血压和产后综合症,先后多次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李某强开始对周某婵日渐冷淡。周某婵因患病消极曾于2016年11月23日服用安眠药加酒精意图轻生,后被人发现及时送院救治。一个月后,周某婵被诊断出尿毒症,每周需血液透析3次,每次药物费用约600元,终生治疗,并长期服药控制血压及纠正贫血。

  一审
  半年内付清10万元
  2016年4月27日,李某强曾以双方性格不合、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女方不同意离婚。同年7月18日,一审法院判决不准李志强、周建婵离婚。此后,双方仍无和好,继续分居。2017年2月20日,李某强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李某强表明周某婵已没有生育能力,而自己是家中唯一的儿子,双方的感情已不存在,故此坚持要求离婚。周某婵表示不同意离婚。案经一审法院反复调解,周某婵认为男方须补偿医疗费用15万元才同意离婚。李某强则表示在女方患病期间已支付过4万元医疗费用,现只能补偿3.5万元,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准予二人离婚;李某强应向周某婵给付经济帮助10万元,其中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5万元,余下5万元顺延在6个月内支付完毕。

  二审
  10万元一年付清
  随后,李某强提起上诉,认为自己在女方罹患慢性肾衰竭住院期间,为其四处求医,在此期间他没有工作,毫无收入来源,自认对女方尽到照顾与扶持的义务。李某强称,自己曾在深圳厂企工作,月收入约3000多元;其父亲在本地石场当保安员,母亲在本地当环卫清洁工,月收入均为1000多元。为给女方治病,他花光了自己及家中的所有积蓄,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到他的经济状况,判令其向女方给付经济帮助10万元,已经超出他所能承受的范围。而且,一审法院要求他在10日内支付5万元,余下的5万元在6个月内支付完,这完全超出他的负担能力。
  周某婵则辩称,自己因怀孕导致肾损坏,对终生透析治疗不抱任何希望。一审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已考虑到她的经济收入,李某强需给付10万元的经济帮助款,占实际治疗所需费用比例很小。再者,一审法院已充分考虑李某强的实际情况,判令其分期给付经济帮助款。她认为,李某强虽然在外地打工,但其村中是有分红的,且李某强年轻力壮,除了在工厂打工外,还可有其他方式增加收入,亦可以向其亲戚朋友借款解决。况且,周某婵认为自己的疾病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李某强造成的,李某强的上诉请求无力。
  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李某强应向周某婵给付经济帮助10万元,其中5万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余下5万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其余维持一审判决。
  来源:江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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