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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妻借钱还债务,离婚后被判偿还

发布时间

2018-05-0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向妻子借钱还债,离婚时,这笔钱是否算作债务应予偿还?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内夫妻借款案件,判决被告龙先生偿还原告吴女士借款1万余元及手续费、利息727.2元。
  吴女士与龙先生曾系夫妻。2016年7月14日,龙先生向吴女士借款1万余元用于偿还高利贷。龙先生出具承诺书,写明债务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欠女方1万余元于3个月内还完。当日,龙先生与吴女士签订离婚协议书,龙先生用吴女士的信用卡套现1万余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同年7月18日,龙先生与吴女士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此后,龙先生未按承诺偿还借款,吴女士分期偿还透支款1万余元及手续费、利息727.2元。吴女士多次向龙先生催款无果,遂诉至港北区法院,要求龙先生偿还欠款1万余元及手续费、利息727.2元。
  经审理,港北区法院认为,龙先生在与吴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偿还高利贷向吴女士借款并出具承诺书。结合吴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承诺书、信用卡刷卡记录,可以认定龙先生与吴女士之间存在借贷合意。龙先生应该按承诺书约定偿还吴女士借款1万余元。龙先生未按约定还款,导致吴女士分期还款手续费和利息的产生,龙先生应负清偿之责。吴女士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作出相应的判决。

  法理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龙先生向吴女士借款,并出具承诺书,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根据上述规定,龙先生应依照约定向吴女士偿还借款,并支付因其未按约定还款给吴女士造成的手续费和利息损失。
  来源:平安广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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