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闯了祸,父母承担责任应该是天经地义的,但是对于父母已经离婚的孩子犯下的错误,又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官桥司法所就处理了这么一起案例。
事情是这样的,4月22日,官桥司法所来了一对父子,父亲陈某40多岁,对工作人员诉说了他最近的烦心事:他的儿子小东,今年13岁,周末在骑电动车出门的时候因违章骑车撞伤了一位正常行走的老大爷,花费医药费3000余元。受害人亲属找到陈某赔偿,但陈某因下岗没有正当职业,无力支付这笔赔偿费用。无奈之下,陈某想让孩子的母亲帮助其支付这笔费用,但孩子的母亲拒不支付。
询问后得知,陈某与妻子许某三年前离婚了,儿子小东判给了父亲陈某,跟随陈某一起生活。母亲许某已一次性付了儿子的抚养费。许某认为,孩子已经判给父亲抚养,自己也已经支付过抚养费,这次的事情与自己无关,没有理由再承担任何费用。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对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从情的角度,劝说其母亲,另一方面,司法所工作人员也给这位母亲讲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经过多方调解,小东的母亲表示愿意支付一半的赔偿金。
司法所工作人员提示,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对未成年子女民事损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非共同生活的一方在一定条件下也有赔偿他人经济损失的义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既要管生,又要管养”,而且还要管到底。
来源:滕州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