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会碰到很多实际问题,尤其是孩子的抚养问题。离婚后,当事人经常会因为孩子抚养问题再次走进法庭,当事人最关注的是:离婚后,抚养权和抚养费能否变更,另一方不让自己探视孩子怎么办?
变更抚养关系须法定理由
一年前,乌鲁木齐市民涂某和刘某协议离婚,就婚生女的抚养、探视权等达成一致意见,两岁的女儿由母亲涂某抚养,父亲刘某定期探视。
离婚后不久,刘某发现女儿被涂某送至其父母处寄养。他认为,脱离父母的监护,严重伤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也严重伤害了其父女的感情。
刘某诉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变更女儿由自己抚养,刘某称:“涂某患有抑郁症,不利于抚养孩子,而我身心健康,有固定的工作,可以提供优越的成长环境和物质条件,孩子归我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
“夫妻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具备法定理由。”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少年庭法官冯敏表示,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与父母沟通交流,还要有相对稳定的生活、教育环境。上述案件中,孩子继续由涂某抚养,既可以保证孩子有一个稳定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也可以满足其与母亲沟通交流的愿望。刘某没能举出证据证实涂某有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形,因此不存在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抚养费结合实际需要确定
前不久,9岁的男孩李某生把自己的父亲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每月支付其抚养费1400元至自己18周岁。
李某生的母亲与李某2012年6月协议离婚,约定李某生由李某抚养。后来,李某再婚并育有一子,李某生不愿意与父亲生活在一起。2016年6月,经法院调解,李某生变更由其母亲自行抚养。因母亲经济能力有限,一人无法承担抚养费,李某生提起诉讼。
随着孩子的成长和家庭的变化,夫妻离婚时约定孩子的抚养费可能要发生变化,或不足以维持孩子的生活和学习,或一方无力支付抚养费,当事人可以主张增加或减少抚养费。
冯敏表示,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抚养费应结合被抚养人的实际需要和双方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冯敏说,上述案件庭审中,李某辩称自己收入不高,月收入不到3000元,李某生也未提供被告收入的相关证据。法院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孩子实际生活需要及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认为原告主张1400元抚养费过高,被告每月给付原告900元抚养费较妥。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费原则上来说是不得低于总工资的20%,但是也不建议支付工资的50%。
探望孩子权利受法律保护
离婚后,孩子由父母一方抚养,另一方就要探视孩子。而离婚已两年的魏某和高某,对如何探视儿子产生分歧。
2015年7月,魏某和高某协议离婚,并就婚生子魏某凡的抚养及探视权事宜进行了约定。双方离婚后,魏某以各种理由拒绝高某探视孩子。
为保障自己的探望权,高某多次与魏某协商均未果。今年春节后,高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自己有权每月探望孩子两次,节假日期间接孩子跟自己居住在一起。
冯敏说,高某作为孩子的母亲,其依法探望婚生子的权利受法律保护。高某通过定期探望,消除孩子对母亲的陌生感,逐渐加深母子之间的感情,弥合因父母离婚给孩子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魏某凡的健康成长,符合我国婚姻法设立探望权的立法本意。魏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应当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做好对孩子的疏导、教育工作,配合高某探望孩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新疆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