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借钱给子女买房,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常见的现象。可是在子女离婚后,父母借给子女的钱该如何处理?日前,大连中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离婚时共有180万元债务
女婿孙某因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多次向丈母娘请求,把位于甘井子花锦园的一处房子卖掉。老两口最终同意卖房,并把120万元卖房款中的60万元赠与女婿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而剩下的60万元用于购买亿达第五郡佳林园的一处住房。孙某答应每年偿还他们5万元,直至60万元全部还清。可是事情过去23个月,孙某一直不提还钱的事儿,这期间还与妻子曹某离了婚。老两口无奈将小两口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位于甘井子区华北路花锦园的房屋登记在曹某的名下。2014年3月20日,曹某的银行账户收到款项70万元;2014年4月30日,曹某的另一个银行账户又收到款项42万元。2014年5月20日,孙某向老两口出具了借条。
2015年12月7日,曹某与孙某离婚。当时,曹某向法院主张分割共同债务180余万元(包括本案涉及的60万元),法院未予处理。判决生效后,曹某与孙某未对判决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
老两口认为孙某自60万元的借条签署之日后,一直未按约还款,且否认借款,实际行为也表示不打算按约履行还款,且案涉借款发生在与女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诉请孙某和女儿立即共同偿还借款60万元。女儿曹某同意还钱,孙某则不同意且辩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有60万元借款的事实发生。即使存在借款事实,借条所写的还款方式亦为每年偿还5万,直到全部还清为止,不应一次性全部偿还。且离婚诉讼中表述的债务是180万元,将本案所涉60万元包含其中没有依据。”
中院驳回上诉 借款一次还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视为对借款事实的确认。其与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收取112万元,与借条大致相当,应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因为现在孙某与曹某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孙某与两位老人的关系已疏远,老两口没有理由和义务再宽限孙某还款时间。孙某不仅从未按约还款,还在庭审中否认借款,孙某的实际行为已经表明不会按约履行。如果仍按约定分期还款,就会增加两位老人诉累。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孙某、曹某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两位老人借款60万元。如不按期履行义务,就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孙某不服,提起上诉。
大连中院立案审理后认为,孙某在作出判决前,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由孙某承担不利后果。孙某辩称其为安慰两位老人才写的借条,双方之间并无真实的借款事实。孙某向两位老人出具了借条,双方对借条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曹某为孙某时任妻子,两次收到房款合计112万元,与借条内容大致吻合,故原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并无不当。借条虽约定分期还款,但截至两位老人起诉已近两年,孙某分文未还,其行为明显违约,故两位老人有权要求其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原审判决孙某、曹某偿还全部借款并无不当。因该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购买房产,是夫妻共同债务,且另案离婚判决中对孙某、曹某包含本案60万元在内的180余万元债务未予处理,故原审追加曹某为当事人并无不当。大连中院驳回孙某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亮点
本案为类似的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通过裁判的透彻说理,明晰了如何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且借款方如已以实际行为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出借方可以要求提前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法院的这一判断节省了原告方大量的物力、财力,更好地保障了借贷关系中出借方的利益,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