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系江西省进贤县某村人、被告黎氏系越南女子,吴某与黎某在梁某(越南女子已嫁给进贤某村村民)的介绍下相识并结了婚。一年后,黎氏离家出走不知所踪,原告诉至法院离婚。近日,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原告吴某诉被告黎氏离婚案,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系进贤县某村人、被告黎氏系越南女子、梁某系越南女子,且早已嫁给进贤某村村民。2016年6月,原、被告经媒人梁某介绍相识,并于当月16日在江西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语言、生活习惯不同,双方难于沟通。2017年6月23日,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婚后,原、被告双方没有生育小孩。原告以被告离家出走不知所踪、婚姻难以存续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由于语言、生活习惯不同,双方难于沟通,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不长,未建立夫妻感情。原告诉请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