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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法院:夫妻离婚后未分账,房屋拆迁惹纠纷

发布时间

2018-06-08

  中新网福建新闻6月7日电 日前,福州仓山法院审理了一起与房屋拆迁相关的案件。许女士和郑先生原是夫妻关系,育有一子。2013年,许女士、郑先生和儿子小郑位于仓山区的房屋被纳入政府征收范围,一家三口本可共同享有补偿权益,但2017年,许女士和郑先生离婚后,未进行财产分割,郑先生将所有补偿款据为己有,许女士无奈向法院求助。
  据了解,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纳入征收范围的村民可获得45㎡/人的征收补偿权益,如属独生子女的,可另外再享受45㎡的征收补偿权益。故许女士、郑先生、小郑一家三口实际可享受180㎡的征收补偿权益。
  2014年1月1日,郑先生代表许女士和小郑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按协议约定,许女士、郑先生、小郑可得到各项补偿费、补助费及奖励金合计1384367.7元,并拥有购买安置房指标135㎡,安置房单价为6970元/㎡。后郑先生同意购买安置房住宅135㎡户型1套,应预交购房款约940950元。以上款项相抵扣后,2014年2月,郑先生获得房屋拆迁补偿差价443417.7元,且由于征收方至今未支付安置房,2017年6月,征收方又支付郑先生逾期过渡费12960元。
  许女士认为,上述的房屋征收补偿权益属许女士、郑先生和儿子小郑共有财产,三人各占三分之一份额,但如今却被郑先生全部占有,故许女士和小郑向仓山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郑先生将属于二人的补偿款支付给他们。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先生所有的房屋被拆迁,其妻子许女士因夫妻挂靠、其儿子小郑以补报往年出生落户该处,并依据郑先生享有的上述房屋享受人口政策四口的安置权益,故郑先生于2014年与许女士婚姻存续期间所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获得的安置房一套,以及房屋拆迁补偿差价款、逾期过渡费等房屋征收补偿权益均应由郑先生与许女士、小郑共同享有。但因上述房屋中有部分系2006年前建设,属郑先生的个人财产,对该部分拆迁所得旧房补偿费4415.2元,许女士和小郑不享有权益,应予扣除。故判决郑先生向许女士、小郑各支付150654.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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