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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不久后反悔,诉变更小孩抚养被驳回

发布时间

2018-07-26

  中国法院网讯 (陈先爱)  原告江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后不久,江某提出协议有误,认为小孩由被告李某抚养不利于小孩健康成长,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关系。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并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原、被告登记结婚。于2014年7月生育了一男孩。2017年11月,双方经达成一致协议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男孩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无需支付抚养费等条款。后原告反悔,要求小孩由其抚养,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原告故诉诸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至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共同遵守。现原告要求变更小孩抚养关系,被告予以拒绝,原告并未就其主张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属举证不能,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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