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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退休工资,女儿无经济收入拒赡养败诉

发布时间

2018-09-11

  中国法院网讯 (欧阳爱珠 聂菲)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其中一被告以其无经济来源而父母有退休工资为由拒绝赡养父母,最终,法院判决其必须履行赡养义务。
  年近七旬的郭某、管某已丧失劳动能力,加上管某体弱多病,需要经常就诊,长期服药,仅靠郭某的退休工资不足以支付高昂的治疗费,但二老所育的三个子女,均已各自生活,对其不管不问,甚少顾及,一气之下,二老将子女们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赡养费并承担管某的医疗费支出。案件审理过程中,二原告的女儿郭某某却提出,其父有退休工资,而自己一直在家从事家务,无经济收入,依靠丈夫的工资生活,无力赡养父母。
  法官认为,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应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其他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于患病的老年人,更应承担医疗费用和提供护理。郭某某在家从事家务劳动与其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的价值,其丈夫所得的收入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赡养费应从中支付。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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