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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后离家三年未归,丈夫起诉离婚获准

发布时间

2018-09-13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认定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原告诉称: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1月8日订婚,给付彩礼款10000元及戒指一枚;2015年1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给付彩礼款110000元及项链一枚、手链一条,2015年2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5年4月,吴某离家外出后,至今去向不明。赵某寻妻多年未果,只好向霍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准予其与吴某离婚。
  法院受理后,因联系不到吴某,依法公告向吴某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吴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鉴于是公告案件,承办法官电话联系原告赵某,了解情况,但是赵某电话里说着说着竟然哭出声来:“彩礼款可以不要,但是他不能这么拖着我啊,我还年轻。”
  承办法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先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后依职权到赵某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及邻居家里调查取证,调查结果显示确如赵某在诉状中所述,被告吴某已离家三年未归,双方已分居达三年,可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其离婚诉请予以支持。同时赵某当庭自愿放弃彩礼款,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与法不悖,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离婚。
  该案法官没有遵循经验,而是从实际出发了解到当事人的难处,考虑到原告自己举证的困难,依职权调查取证,最终做出准予二人离婚的判决,践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主线,充分领会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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