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被执行人许某一次性给付小孩抚养费6000元,该案案结事了。
原告许某与被告舒某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9月2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12月生育女孩舒甲,2009年农历9月生育男孩舒乙。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贤县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婚生小孩舒甲、舒乙由被告舒某抚养至18周岁,原告同意从2014年4月份开始每月给付小孩舒甲抚养费500元,每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的抚养费直至18周岁止。协议达成后,原告许某按约履行了2016年以前的给付义务,2017年,被告许某拒不履行,舒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许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6月11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舒某以被执行人许某有执行线索为由申请恢复该案执行,
案件恢复执行后,该院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许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接到执行通知的许某拒不履行。通过财产查控,被执行人许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多方查找被执行人,查找到被执行人欲拘留她时,被执行人忙履行还款义务,至此案件成功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