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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护老”需尊重老人真实意思

发布时间

2018-10-18

  人们常说,“最美不过夕阳红”。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和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幸福养老”“优雅老去”也成为全社会热议的话题。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出台与修订凸显了对老年人的倾斜保护,而立法“护老”后更需要司法“护老”的保驾护航。老年人的权益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障,是衡量人口老龄化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近三年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每年审理涉老纠纷案件均在2500件以上,且呈逐年上升态势,主要类型包括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离婚及离婚后财产纠纷及赡养纠纷等。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众多关系到老年人切身利益的家事案件中,老年人因为其生理、心理特点在诉讼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沦为子女利益争夺大战中被利用的一方,自身意志得不到相应的尊重和维护。
  “一些赡养费纠纷和继承案件,其实是子女间的矛盾,但常常以老人的名义提起诉讼。这反映出一些老年人‘不敢’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于是经常‘被原告’‘被维权’。”耿志成法官说。
  而除了“不敢”,还有相当一大部分老年人则是“不会”维权。许多老年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维权意识和能力均有待增强,特别是收集和保留证据的意识较弱,在诉讼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另外,还有一些老年人‘过度维权’,比如像梁老先生这样通过‘闹到法院’引起小辈的注意,意在惩罚子女对自己的忽视。”
  针对这些问题,长宁法院一方面继续抓牢涉老纠纷审判主线,通过“审判力量到位、法律释明到位、事实调查到位、调解工作到位、便利保障到位”全面提升审判质效;另一方面,以“治未病”的理念,通过“内容全方位”和“地域全覆盖”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宣讲活动,走进社区、走近家门,提升老年人的法制意识,在强化矛盾源头治理的同时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推动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
  “家庭纠纷往往具有很强的牵连性,数起案件,看似不同案由,实则只有一点。”耿志成总结,“所以我们在准备宣讲内容时,不局限于一类案件,而是由案件引申出背后的家庭沟通模式和矛盾防患意识。”
  法、理、情,一个都不能少。法官们在审判和普法工作之外,还与长宁区“爱晚亭”敬老院结成对子,除了慰问、谈心和物品赠送等“常规”帮扶工作,八年来还帮助养老院解决搬家、内部纠纷协调等困难,而每年春节前夕的“大联欢”也成为法院干警与老人们共同的美好回忆。
  2016年,长宁法院民四庭(原家事案件审判庭)被全国老龄办、最高人民法院等联合评选为“全国老年法律维权工作先进集体”。如今,站在家事审判改革的新起点上,建立社会广泛参与的家事纠纷多元调解机制,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力促在全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爱老、护老”的良好氛围。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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