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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未离婚老公偷卖房,海沧法院审首例婚内财产分割案

发布时间

2018-10-24

  在婚姻存续期间,可以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吗?近日,海沧法院审结了首例婚内财产分割案件。
  小丽(化名)和小军(化名)两人于2007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双方婚姻关系还算融洽。后来,因为子女的教育及小丽与婆家相处不融洽的问题,俩人从2017年开始频繁争吵。2018年4月,小军瞒着小丽将夫妻俩2016年购入的一套房产出售,所得房款全部打入自己母亲名下的账户。
  此前,双方的婚姻已因其他原因亮起红灯,小丽于6月份搬离了两人的小家。在知道小军私自出售房产后,小丽便更加坚定了离婚的决心。今年7月份,小丽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涉及财产有案涉房屋售房款、车位、存款等。
  虽小丽坚决要求离婚,但小军却明确表达了自己不同意离婚的意愿。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处理问题方式上均有不当之处,且未注意及时划出大家庭与小家庭的界限,有效地减少长辈对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的不当介入。本案数次调解中,小军表示愿意在家庭关系最为简单的三口之家的核心家庭中好好经营及陪伴孩子成长。
  在家事调查员及心理咨询师与双方及孩子沟通后,法院综合各方面考虑,认为小丽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依据尚不够充分,不予以支持。双方已是分居状态,希望双方借此机会充分冷静并慎重考虑,在尊重孩子意愿的基础上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及夫妻感情走向。
  虽然首付款是从小军账户支付,但其来源是双方出售共同房产所得款项。同时,小丽每月把按揭款转至小军账户,再由小军支付,应认定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每月按揭款。因此,法院结合其他证据,依法认定小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案涉房产剩余售房款项95万元确有隐瞒、转移的情况,依法支持对该笔款项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同时考虑小军隐瞒、转移的情况,法院酌定小丽分割55%,小军分割45%。
  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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