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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妻子告丈夫,法官执行助讨医疗费扶养费

发布时间

2018-11-26

  中国法院网讯 (李世敏)  10月22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董某扶养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董某支付原告刘某医疗费24000元,双方均服判息诉。
  刘某与董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共同生活期间刘某被确诊为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先后在濮阳、新乡、郑州等地治疗,均未有明显好转。2017年6月,刘某在安阳某医院治疗半年后,病情稳定,但坚持治疗和康复后巩固治疗需两年左右,每月治疗费用大约2500元。2017年9月份之前刘某的医疗费均由董某承担,之后董某便对其不管不问。无奈之下,刘某携子回其娘家生活,并在其父母、兄妹资助下继续就医治疗。2018年9月,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董某支付2017年9月8日至2018年9月13日期间的医疗费30000元,生活补助费、护理费12000元,以后每月支付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共计3500元。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立刻联系原被告进行调解,因双方意见较大,难以达成调解意见,濮阳县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现仍存婚姻关系,原告刘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等疾病,需长期住院或服药治疗,在原告没有经济能力负担的情形下,被告理应尽到相应的扶养义务。本案中,自原告2015年10月份患病至2018年9月份,一直奔走几个医院看病治疗,期间花费均由被告承担,以致经济拮据,但双方仍系夫妻关系,被告不能不顾原告的病情任由原告家人为其治疗。考虑到被告为原告治疗已有所花费,结合被告的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董某支付原告刘某支付医疗费24000元,并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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