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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复婚后仍然有效

发布时间

2018-12-19

  【案情】徐某与谷某于1998年12月第一次登记结婚,2015年10月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幢门面房产权归徐某所有。2015年11月,双方登记复婚。2017年7月,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谷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对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提出离婚,谷某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关于案涉门面房,徐某与谷某在第一次登记离婚时已约定归徐某所有,有经谷春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为证,该房屋已不属于徐某、谷某的共同财产,故对谷某要求分割该房产的要求不予支持。遂判决准予徐某与谷某离婚,案涉门面房归徐某所有。
  【点评】婚姻涉及到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财产关系多依附于身份关系而存在,除了绝对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间的财产共有关系随着夫妻身份关系变化而变化。离婚时的子女抚养协议因复婚的出现导致协议目的不复存在,自然失效。然而,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因复婚而自然失效。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在前婚离婚时约定共有房屋归徐某所有,故该房屋已成为徐某的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 18 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徐某复婚前分得的房屋,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恢复而回归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谷某无权分割案涉房屋。
  来源:海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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