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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虽登记,彩礼亦可还

发布时间

2019-01-29

  蚌埠法院网讯 既无感情基础,又没有实际意义的共同生活,就到法院起诉离婚,能否要求返还彩礼?今日,固镇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案件。
  据悉,蒋某和吴某于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举行婚礼并登记结婚。按照农村习俗,蒋某除去置办婚宴等各项花费外,共给吴某彩礼现金54000元(其中买衣服4000元)、价值20892元的金银首饰。因蒋某和吴某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礼当晚吴某就拒绝与蒋某同房。同年5月,吴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蒋某离婚,经法院开庭审理后,被驳回诉请,随后吴某离开蒋某家。
  2018年,吴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因蒋某为给付吴某彩礼,向亲朋好友借钱,至今负债累累,生活困难。同年蒋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返还彩礼。蒋某、吴某之间既没有过夫妻之间相互扶助、情感交流的共同生活经历,也没有开始过实质意义上的共同生活,且蒋某为给付吴某彩礼,向亲朋好友借钱,至今负债累累,生活困难。
  为达到较好的社会效益,承办法官耐心组织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根据婚姻法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的,收取的彩礼应退还。经过法官细致的释法析理,二人表示愿意各退让一步,蒋某放弃返还诉请,吴某放弃要求蒋某返还陪嫁品,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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