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变更后拒不过户,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身份变更后拒不过户,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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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尹先生与萧女士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尹先生将其名下某物业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合同约定了尹先生委托担保公司赎楼,并且约定尹先生应在公证委托后一个月赎出楼,在赎出楼后一周时间内去办理房地产的过户手续,约定违约金人民币30万。尹先生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了公证委托手续,然后在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时,因尹先生的身份变更,由大陆居民变更为香港居民,而这时房价迅速上涨,尹先生不想再出售该物业,在中介和买方多次催促其去相关部门办理证明手续的情况下,尹先生仍以其时间不够为由进行推托,至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半月,仍然无法赎楼,萧女士遂委托律师发函进行催告,要求尹先生履行相关手续。尹先生不理,后萧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尹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尹先生推说其身份变更无法办理过户,不是其故意造成的结果,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经了解,尹先生身份虽然变更,但只需办理相关证明,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但尹先生在萧女士催告后,仍不去办理相关手续,实属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30万。
【律师评析】
虽然尹先生身份变更,未按照正常的时间办理过户,造成了客观上的困难,但并非完全不能完成过户手续,其只需去办理相关身份证明手续,仍可办理,尹先生在看到房价上涨后,以其身份证变更为由推托不想去办理过户,而萧女士在进行合理期限的催告后,尹先生仍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显然存在违约,法院判决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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