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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签公证授权委托书风险大!

发布时间

2014-06-20
    (以下是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穆先生与伏女士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穆先生以300万元的价格将名下深圳市宝安区梅林关外某物业售予伏女士,因穆先生长期出差不在深圳,且房产又有银行抵押,穆先生自己没有现金赎楼,为了更好的完成该物业的交割转让以及赎楼等手续,穆先生于是公证授权给中介公司业务员及担保公司业务员。穆先生出差两月后回到深圳,名下物业已转让至王小姐名下,但穆先生未收到相关的售楼款项,可王小姐称已经支付完所有的款项,并将款项支付给了被委托人,收到购楼款的被委托人却携款逃跑。穆先生认为该物业是自己名下,并且已将物业出售给伏女士,中介公司及担保公司均知情,中介公司及担保人未经得自己同意将房产出售给王小姐,王小姐未将购楼款交付自己,而是将房款支付给被委托人,应当认定未支付购楼款,于是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购房产的伏女士因政策原因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和过户手续,中介及担保人为了让房产继续交易,便挂牌将房产出售给了王小姐,王小姐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并不知道房产已出售给伏女士的事实,同时对于重要证据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进行了查明,在授权委托书中,并未列明要将房产出售给伏女士,只是列明被委托人有权出售穆先生名下房产并接收购楼款项。于是法院认定王小姐在购买房产时并不知情穆先生已将房产出售给伏女士的事实,故王小姐为善意第三人,被委托人有权收售房款,那么王小姐将购楼款支付给被委托人处,既视为支付。最终法院驳回穆先生的诉讼请求。


  【刘子孺律师点评】

  本案的实际过程相当简单,关键点就是王小姐是否清楚原房产出售给伏女士的事实,如果明知,那么王小姐为恶意第三人。本案中,在穆先生与伏女士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王小姐若明知却仍购买穆先生房产,那么王小姐为恶意第三人。至于王小姐将购楼款支付至卖方的被委托人的行为,那就要看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内容了,如果授权委托书上有该项权利,那么王小姐的支付行为就有效;如果没有接受楼款的权利,那么王小姐的支付楼款的行为,当然不能视为已经支付给穆先生。


  申茵律师提醒】

  很多卖楼者不清楚自己授权公证委托的意义,经常有一部份中介或担保公司会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房产出售给其他第三人,同时被委托人通常会告知委托人公证授权委托书只会公证赎楼还贷,且只收取还贷资金,而不会接收其余楼款。但就目前中介所提供的版本式的授权委托书来看,都只标明了被委托人有权进行房地产买卖,并不标明买家是何人,并同时写明被委托人可以收取楼款。马律师特别提醒广大业主,在交易过程中应严格控制交易流程,注意被委托人是否将房产出售给其他第三人,尤其是现阶段房地产政策频出,买家随时可能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被委托人与其他第三人签订合同或资金监管协议等风险也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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