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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同法律师分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6-25
   (以下是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介绍】
  熊某于2013年3月份与屈某签订了门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房屋用于开餐饮店,并对租金、付款期限及违约金等有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熊某便开始装修,但小区的多名业主及物业公司以市政府关于小区内不可经营餐饮店,会污染环境的规定为由,阻拦熊某的装修行为。熊某随即向环保局咨询并得到回复称,市政府规定,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不得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否则,不能办环评,亦不能领取营业执照。眼看经营无望,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多次找到出租人屈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合同款项,屈某以各种理由拒绝,于是某餐饮公司便将屈某告上了法庭。

  【法律解析】
  庭审中,出租人的代理人认为,市政府的规定太隐蔽,虽然颁布,但长期压在领导的办公桌底下,没有其他人知道,出租人根本不知道有此规定的存在。另,如果合同要解除,承租人也有过错,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前应当对相关的法律风险进行充分的考虑和咨询,不能在签合同前什么都不管,而等到出问题时,把全部责任推至出租人。
  对此案例,深圳资深合同律师申茵律师认为,法律法规一经颁布,就推定全体公民都知晓,被告不能以自己不知道该法规而免除自己的责任。另,关于该合同解除责任承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由此可见,在租赁期间保证出租物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属于出租人的义务,而不属于承租人。


  【法院判决】
  被告屈某应返还原告支付的租金及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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