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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行业潜规则,租商铺收进场费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

2014-06-26
    (以下是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钟女士问:我在深圳市宝安区某钢铁市场租了一间商铺经营钢铁生意,但出租方每年在合同到期续签时都要求我们所有租户另行交纳进场费,且逐年递增,否则就不租给我们。出租方出具的收据上注明的是首期租金而非进场费,我想咨询,出租房收取进场费合法吗?合同到期后进场费可以要求退还?


  【律师解答】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商务部等五部委于2006年11月15日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可知,零售商不得收取如“进场费”等各项不合理费用。故出租人出租商铺时向承租人收取进场费是不合法的
  此外,出租人收取进场费还涉嫌规避国家税收,损害国家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这种行为无效,在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当退还进场费。但出租方既然收取的是“进场费”,出租方又怎可能愿意退还呢。在实际操作中,出租方收进场费要么不开任何收据,要么是以其他名义开收据,如您说的这种情况,进场费一事更是不会写进租赁合同,从而导致承租人要求退还进场费时举证困难,最终导致败诉。所以深圳申茵律师建议,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出租方若要求收取进场费,承租方可不与其签约,或者把他要求交纳进场费的言语及他收取进场费的场景用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下来,并找些第三人去见证进场费的交纳,这样如果涉及集体维权时,举证就会容易的多。


  【相关法条】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
  (一)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
  (二)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
  (三)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四)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
  (五)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
  (六)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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