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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订立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骗取贷款,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

2014-06-26
    (以下是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导读】
  房产开发商为抵押套取银行贷款,借他人名义与自身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买受人签订合同时知晓签约目的,则符合《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情形中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依法认定开发商与买受人之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开发商为融资需要,通过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获得银行贷款,房屋价款及利息均由开发商承担,获得的银行贷款由开发商使用,再私下签订合同约定开发商享有房屋所有权。开发商与买受人之间发生争议的焦点在于:1、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是否明知对方的真实意思表示;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深圳合同法律师点评】
  1、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都明知该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是为了获取银行贷款而借用买受人的名义,合同约定的首期款、契税、贷款偿还,这些本应由买受人承担的款项均为开发商支付的,所以买受人从未实际履行合同,反推其签订合同时已知合同签订目的并非房屋交易而是套取贷款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认定无效。开发商与买受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名,掩盖违规向银行抵押贷款,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目的,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合同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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