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中介无效,反被判令支付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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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霍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相中了一套物业。经与中介公司协商后,霍先生认为该房屋价格合理,且中介公司告知霍先生目前还有很多买家看中此套物业。霍先生怕错失良机,遂要求中介公司立即安排签约。合同约定,霍先生以按揭方式付款。霍先生在申请银行贷款时,被银行告知因该房屋楼龄已有17年,批准的还贷年限要比预期申请的20年还贷期限短许多,每月的还贷金额也会超出霍先生的自身能力。
知悉相关情况后,霍先生到中介公司要求取消合同,但遭到中介公司和业主的拒绝。霍先生认为中介公司未能详尽说明情况属于“刻意隐瞒”,且自己是在经纪人不断诱导和催促下才与业主签约,所以中介公司对此事件应负主要责任,随后拒付中介服务费。中介公司与霍先生多次交涉未果,遂将霍先生起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公司收取服务费用的前提是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倘若中介公司没有促成交易,则中介公司不能依据居间合同获取报酬。
另,银行批准按揭贷款时,会根据个人收入、年龄、房屋楼龄、建筑结构等决定是否批准贷款或批准贷款的年限。楼龄越长,批准的还贷期限越短。所以购房者决定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房时,除应当清楚自身的首付及还贷能力外,还应充分考虑到影响贷款的其他因素,如房屋楼龄、建筑结构等。
因此,购房人贷款购房前应向银行了解清楚贷款须知事项,除了估量自身可申请的贷款额度外,还应预留部分资金,慎防因不能申请预期贷款而无法履行合同。
当然,如果购房者确实有证据证明中介公司存在刻意隐瞒购房重要信息行为的,相关中介费购房者有权请求不予支付,且其行为对购房者造成损失的,中介公司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庭审过程中,因霍先生提交的书面材料中,未有证据能证明中介公司存在刻意隐瞒的行为,故法院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霍先生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中介公司20000元中介服务费。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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