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由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原告:陈某,男,1971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XX路XX号XX栋XXX房,身份证号:XXXXXXXXX
被告一:林某,男,1968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被告二:朱某某,男,1969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广西省XX县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告三:深圳市XXXXX销售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大厦第X层XX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58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147080.27元(利息计算标准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计算方法为:1358500*5.6%年利率÷360天*174天*4倍=147080.27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2147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2866.81元(利息计算标准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计算方法为:921475*5.6%年利率÷360天*5天*4倍=2866.81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一、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暂计至一审阶段人民币60000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一、二承担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
五、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二应偿还的本诉状诉求第一至四项付款等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1月1日被告一、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58500元,双方约定日息千分之三,还款期限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15日,同时由被告三向原告提供担保。
2013年4月19日被告一、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21475元,双方约定日息千分之三,还款期限自2013年4月19日至2013年4月24日,口头约定由被告三向原告提供担保。
原告认为,原告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足额支付了借款,但被告总是以各种借款拖延还款并要求原告继续借款,且原告发现被告借到款项后并非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还有逃避债务的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合同法律师,或是了解深圳资深合同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中国经济纠纷律师网 http://www.szsylaw.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