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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案件,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布时间

2014-06-26
    (以下是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陈先生提问:乙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我个人出资组建的,我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去年,公司因缺乏工程资金等事由,无法履行已与甲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今年一月份,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我公司支付150万元的违约金,并以我为被告二,要求我对上述150万元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若认定我公司应承担150万元违约金,我个人对此笔违约金有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深圳潘晶律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作出如下回复: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法定资本制。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出资额,即不允许股东分期出资;
  2、“一人公司”仅有一个股东。这唯一的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额或股份;
  3、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公司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实行人格否认制,同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一人公司的出资者有义务证明公司财产和其个人财产的独立性,否则出资者应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一人公司的出资人将承担双重纳税的义务。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5、一人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根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3,我们可知,您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若不能提出相关证据证明您公司财产独立于您个人财产,则您对您公司的150万元违约金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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